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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解与配套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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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解与配套

  • 商品编号:TS010257
  • 货  号:TS010257
  • 品  牌:法制出版社
  • 计量单位:
  • 销售价: ¥19.00
此商品已下架
内容简介

        1954年11月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,1959年6月撤销。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,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。1986年4月,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,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国务院决定,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,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,为国务院直属机构。1988年10月,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。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。1998年3月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》,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,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。

目录

适用导引
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【立法目的】
第二条【消防工作的方针、原则】
第三条【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】
第四条【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】
1.除公安机关消防管理机构,还有哪些机构也是法律
法规确定的消防管理机构
2.如何理解本条的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
第五条【单位、个人的消防义务】
第六条【消防宣传教育义务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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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会员顾客说: 20-05-26 05: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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